教学管理


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2017年03月31日 15:17  点击:[]


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重师发〔20122

课程学习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为了保证学生在大学期间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顺利推行学分制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校所开设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二条按照修读要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须达到的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必修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课程和独立实践环节。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和未来发展方向,可在本学院、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等。

 

第二章学分和绩点

 

第三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按该学期的实际上课周数进行计算。原则上每学期为16-18周。 

(一)每一学时按45分钟计算,原则上理论课教学16-18学时计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二)大学体育课、艺术类专业的小课教学等,20-22学时计为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上机课、课堂讨论课和习题课等,32-36学时计为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教育)见习与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1周计为1学分,不满1周不计学分。

(四)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根据学校统一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而确定,原则上为155-165学分,必修课与选修课比例为73,其中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6%

(五)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等均设置最低学分要求,不同类别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各专业学生毕业最低学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学生必须获得规定学分才能毕业。修满规定课程类别的学分,学生可申请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后,准予毕业。

(六)为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创新能力,突出师范大学特色,学校特别设置读书学分和创新学分。

1.读书学分: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学生入学后,根据本专业特点开列的阅读书目利用课余时间自己阅读,并定期写出读书报告。根据学生读书报告水平及考核情况给予相应学分。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读书学分共设3学分,低于2学分者不予毕业。

2.创新学分: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在创新实验、科研立项、学科竞赛或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成绩突出,可获得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累计5学分以上者,按5学分计算。

第四条绩点是用以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是学生毕业、学位授予、参加奖学金评定、获得奖励、修读辅修专业与双专业、转专业、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等的重要依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1.百分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9分及以下折合为0绩点)

2.五级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等级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

1.5

2.5

3.5

4.5

(二)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

1.五级制→百分制换算表

等级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分数

55

65

75

85

95

2.百分制→五级制换算表

分数

< 60

60-69

70-79

80-89

90-100

等级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三)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3.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四)学分绩点的相关要求

1.平均学分绩点<20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2.在校学习期间因受到处分而未能授予学位者,如其平均学分绩点≥35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3.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第二次考核,成绩合格者,其学分绩点均计为1

4.学生重修课程或参加刷新考试,首次考核合格的学分绩点按正常方法计算,第二次考核合格的学分绩点均计为1

 

第三章

 

第五条 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及导师(辅导员)指导下自主安排好大学期间的个人学习进程。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实施弹性修读年限,最短修读年限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服役年限)不超过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弹性修读年限为4-7年。专科生标准学制为3年。

第六条 选课是学生进行课程学习、教师进行期末成绩登录及学生学籍处理的依据。学生选课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每学期的课程与学分。原则上学生每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分数不得少于14学分,以20-24学分为宜。可以多选多修,但最高不超过32学分。

第七条 学院开课时应向学生提供选课手册,介绍本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教学内容、学习要求、任课教师,并给予相关修读指导;学生应主动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设的总体情况,及时查询校园网,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期开课计划、选课手册和班级课表进行自主选择。

第八条 选课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所修课程由学校直接排定,不进行选课,自第二学期开始由学生自主选课。

(二)学生必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方具备选课资格。

(三)评教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未参加评教或评教不完整的学生,不能选择下学期课程,不能查询本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教务处网页上获取教学信息。

(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由教务管理系统自动进行预置,学生主要对选修课程进行选择;学生须同时选定教学中分理论与实践两部分的课程;对于有选课限制(如选修课开课人数限制、先修课程限制等)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

(五)学生在选课前应检查本人学习进度,特别要检查是否有前期应修读但未修读的课程,或者已修读但因考核未通过而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有此类课程,应在下一学期首先选择修读此类课程,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进程。

(六)选课通常分为三个阶段:预选、正选和补、退、改选。预选由学院导师根据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进行;正选由学生根据导师(辅导员)审定的预选方案在校园网的教务管理选课系统上进行。原则上课程选定后不允许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补选、退选和改选,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

(七)学生应选择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如选择非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按选修课学分计算;如学生选择其他专业同名、同类课程的学分数高于本专业该课程学分,原则上可用高学分课程替代本专业该课程,但按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标准计算;不允许低要求的课程替代培养方案中高要求的课程。

(八)学生按程序选定课程,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在同一学期内,如果同一门课程有多位教师并行上课,学生可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听课。

第九条 重修。必修课程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选择该门课程修读,可以多次重修,直至考核合格;选修课程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选修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重修以单独开班、随班听课或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校级通识选修课只有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新选择该门或其他校级通识选修课程。

第十条 刷新考试。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学生对成绩不满意需要申请该门课程的刷新考试,必须在课程开设的相应学期的规定时间上网选课。

第十一条 自修。学习成绩优秀和学有特长的学生,或者因创业和治疗疾病等原因而不能在校参加听课学习的学生,且具有良好的自学能力者,允许申请自修。申请自修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自修申请表》,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自修。学生自修仍须在相应学期上网选课,并完成教师要求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才能获得相应学分。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与独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每学期自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

第十二条 补修。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造成现在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分未获得的,学生必须补修。补修学生须在相应学期选课,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因学籍异动出现以前修读过的课程在目前的培养方案中没有开设的课程,其学分可以记入学籍档案,但不能作为毕业和授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选课

(一)通识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校学生统一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由选修。

(二)通识选修课程共分为三类

1.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理工类专业学生须在本系列中至少选修2学分。

2.自然科学与技术系列:文史类专业学生须在本系列中至少选修2学分。

3.艺术、体育与健康系列: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在本系列中至少选修1学分,其余专业任选。

(三)学校统一开设教师教育系列课程,师范专业按要求修读而获得学分,非师范专业可在此系列中任意选修课程。

(四)学校开设综合素质教育讲座,鼓励学生积极拓展素质,扩大知识面,学生听6个讲座可计1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至少须获得1学分,累计2学分以上者,按2学分计算。

(五)通识选修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足50人不得单独开课,或者需满足该门课程的设置人数时方可开课。若人数不足而必须开课时,需经教务处批准。

(六)校际选修课是指我校学生去其他高等学校选择修读的课程,经过外校考核合格后,记入本校通识选修课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大学英语课程的选课

(一)根据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生入校英语水平差异的实际情况,大学英语课程实行分级教学。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即可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或者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者合格者可以免修后续的大学英语课,并可参加全校统一组织开设的大学英语提高类选修课程。未达到425分或未合格者必须继续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班级听课学习。

(三)小语种学生(含本科和专科生)入学后可以改修英语,改修者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学生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继续小语种学习。小语种学习形式有如下三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参加学校统一开设的小语种学习班,插班跟读外国语学院的二外课程,或者申请自修并通过小语种的相应等级考试而获得学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必须改修英语。

第十五条 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选课

(一)根据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生入校计算机水平差异的实际情况,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实行分级教学。

(二)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即可报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通过者可以免修后续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课,并选择修读全校统一组织开设的计算机提高类选修课程。未通过者必须继续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班级听课学习。

(三)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相应级别的计算机等级考试。

第十六条 评教和选课时间。原则上每学期末最后四周为学生评教和选课时间。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登陆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使用本人的学号和密码按要求进行网上评教,然后完成选课,最后通过信息查询菜单下学生个人课表查看具体课程信息、时间信息和场地信息。

 

第四章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包括理论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理论课学习主要以课堂学习为主要形式,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积极进行课外自学,或在网络教学平台辅助下进行网上课程资源的学习。实践性课程由学院根据学科特点,采取多样化的实践性学习方式,学生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一周以内报辅导员审批,请假两周以内报学院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须报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实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者,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公体部同意,在进行体育课教学时,由体育任课教师酌情考虑运动量和考核标准,完成体育教学和考核。

第二十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警示性教育。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要求

(一)首次考核(含缓考)。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不论其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后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第二次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次学期开学后4周内参加第二次考核,成绩合格后获得学分。第二次考核不能申请缓考。旷考、作弊的学生,将被取消第二次考核的资格。学生经第二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或者因为旷考、作弊而被取消第二次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参加重修。在最长修读年限内通过重修而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不按规定完成课程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达到《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相关授位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授位要求者,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通过申请刷新考试,提高绩点,达到授位要求后,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被录取入学的专业为主修专业。本科生可以修读辅修专业或双专业,即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或跨专业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并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

(一)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期末首次考核无不及格,学有余力者可报名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专业。

(二)辅修专业要求修读的总学分不超过主修该专业总学分的35%,双专业要求修读的总学分不超过主修该专业总学分的50%,每门课程学分数参照主修该课程的学分数。

(三)开设的辅修专业、双专业,每班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人数须达到相应要求方能开班。

(四)不另行延长辅修专业和双专业的学习时间,辅修和双专业的学习必须在主修专业的最长修读年限以内完成。

(五)其他具体规定根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攻读双专业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分的转接

(一)专升本学生的学分转接

1.本科培养方案中的通识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若在专科阶段学习中已经修读了相同或相近课程,以专科阶段该课程成绩记入本科阶段成绩单,认定全部学分。

2.本科培养方案中的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若学生在专科阶段学习中存在以下情况的,按以下对应办法处理。

①本科方案中的课程,若学生在专科阶段未修读过的,应重新修读,获得学分;

②本科方案中的课程,若与专科阶段所修读的某门课程名称一致或相近,但所用教材和课程内容不相符的,应重新修读,以修读后的考核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③在专科阶段修读的课程,与本科专业课程内容相当,学时达到本科课程3/4及以上的,其成绩可以记入本科阶段成绩单,认定全部学分,未达到要求的应重新修读;

④专科阶段已修读而本科阶段未要求必修或限定选修的课程可以纳入本科阶段的选修课程,取得本科阶段相应学分;

⑤专科阶段参加重庆市自学考试所修读的课程,若该课程与学生所在本科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内容相符且自考成绩合格,可记入本科阶段成绩单,认定全部学分。

3.专业实习等独立实践环节学分不予认定,按照所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进行。

(二)如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双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学时与学分相当、教学内容与要求一致的课程,学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转接表》,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转为主修(辅修或双)专业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转接参照专升本学生执行,境外学分认定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境外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模板以教务处统一发布的为准,不作为本文件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教师口语课程学习与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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