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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及奖励办法


2016年04月08日 18:2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青年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培养并表彰奖 励潜心本科课堂教学、教学效果好的青年教师,经学校研究设立 “教学优秀青年教师奖”。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 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 40 岁及以下,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在 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治学严谨, 为人师表。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及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连 续五年担任我校本科课堂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主讲 1 门必修课 程,每学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144 学时。
3.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每学年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处于本学院 前 20%。
4.近三年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励,含我校 (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综合等级奖。
5.近三年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者:
(1)主持一项市级教研项目或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并作为第 一作者在 B 级期刊上发表教研论文 1 篇及以上。
   (2)参加市级重点教研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排名(含主持)前三名,并作为第一作者在 B 级期刊上发表教研论文 1 篇及以上。
   (3)主编或副主编市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内容在 1/5 以上)。
(4)获市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含主持)前三名。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奖 项 1 次,或市级一等奖项 2 次(次数以项目计数)。
  第四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有教学事故者。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3.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 10 人以内。
第六条    评选程序如下:
1.学院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按照评选条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在本学院内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2.材料审核。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教务处汇 总审核。
3.学校评审。学校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获奖人选。评审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
会批准。
第七条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 发现,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教 学优秀青年教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 4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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